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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红十字志愿者宣传服务队组织规程

上海市金山区红十字志愿者宣传服务队组织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上海市金山区红十字志愿者宣传服务队。

第二条  组织性质:上海市金山区红十字会领导下的、由具有爱心与奉献精神的志愿者参与的非营利性民间公益组织。 

第三条  组织宗旨: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

第四条 组织理念:我奉献,我快乐。

第五条 主要任务:协助区红十字会宣传红十字志愿者精神,协助团区委等单位和部门推广志愿者工作。具体以网络为工作联系、组织宣传、文件发布和举行会议的主平台,组织参与造血干细胞捐赠、无偿献血、遗体捐献、募集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等公益活动。

第六条 组织目标:增强社会群众的公益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七条 本组织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本组织由工作委员会,5个日常工作组(人力组、培训组、策划组、网络组、财务组),3个志愿宣传服务分队(造血干细胞捐赠、无偿献血和遗体捐献)组成。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

1. 组织的核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总体管理、决策工作;
2. 制定、修改组织规程,起草组织的有关文件、议案、报告;
3. 负责与区红十字会、团区委等单位和部门的联系工作;
4. 接受组织内外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人力组

1. 负责队员入(离)队登记;
2. 负责建立、管理队员个人档案,记录队员活动、特殊贡献、奖励等信息,确保档案真实、完整、保密;
3. 负责建立、管理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策划工作档案库。

第十一条  培训组

负责组织造血干细胞捐赠、无偿献血、遗体捐献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策划组

1. 负责起草组织发展规划;
2. 负责策划与其他单位或社团联合举办的大型宣传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网络组

1. 负责组织的网络建立和维护
2. 负责以文字、音像等方式收集、处理各类信息资料;
3. 负责发布组织的各类文件、活动信息及宣传资料。

第十四条  财务组

1. 管理组织经费;
2. 负责起草财务制度;
3. 协助年度财务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向全体队员公开。

第十五条  造血干细胞捐赠志愿宣传服务分队

1. 组织造血干细胞捐赠的常规宣传、服务工作;
2. 及时反馈活动信息和总结;
3. 如条件允许,参与区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的募捐活动。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志愿宣传服务分队

1. 组织无偿献血的常规宣传、服务工作;
2. 及时反馈活动信息和总结;
3. 如条件允许,参与区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的募捐活动。

第十七条  遗体捐献志愿宣传服务分队

1. 组织遗体捐献的常规宣传、服务工作;
2. 协助遗体捐献的说服、捐献过程;
3. 参与关怀遗体捐献人员的遗属生活;
4. 如条件允许,参与区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的募捐活动。

第三章  队员

第十八条 凡年满18周岁的合法公民,志愿从事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具备奉献、敬业和团队精神,承认本规程及有关工作要求,经工作委员会批准,成为队员。

第十九条 队员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不得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条 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组织的各项工作,了解组织的各项情况;
2.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对组织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队员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本规程和队员行为规范;
2. 宣传组织的宗旨,维护组织的声誉,执行组织的决议;
3. 无偿服务,积极工作。

第二十二条  队员有退出组织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队员如有违反本规程有关条款的言行,经工作委员会批准,取消其队员资格。

第四章  红十字会持证(志愿者证)会员

第二十四条  根据分工和岗位要求,通过队员自荐和相互推荐的方式,经工作委员会批准,成为红十字持证会员(以下简称“持证会员”)。

第二十五条  持证会员享有队员权利,履行队员义务。同时要求较高的责任感,能坚持主动地参加志愿者工作。

第五章 选举和决策

第二十七条  选举和决策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八条  集体形成的决议、提议和工作细则、活动计划等文件,须向全体队员公开。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通过或修改各日常工作组、志愿宣传服务分队的提议,讨论与决策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三十条  所有的提议和形成的决议,以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票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各日常工作组组长1名,由全体队员公开竞选选出,经工作委员会批准任命(第一届除外),任期一年。免除组长职务,须经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志愿宣传服务分队队长1名,由全体队员公开竞选选出,经工作委员会批准任命(第一届除外),任期一年。副队长1名,由队长任命。免除队长、副队长职务,须经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由各日常工作组组长、各志愿宣传服务分队队长及3名 有特殊贡献的其他队员组成,任期二年。
3名有特殊贡献的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由5名以上队员联名推选,并经全体队员大会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票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全体队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于一月初召开一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全体队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金山区红十字志愿者宣传服务队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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