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校学生和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队员参加活动的补充规定
1.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尚未参加工作还在依靠父母供养的上海市金山区红十字志愿者宣传服务队队员。
2.凡符合第一条规定之队员,如需参加服务活动必须事先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活动负责人如安排此类队员参加活动的,有责任与其监护人联系确认。
3.凡符合第一条规定之队员,必需在网站的注册个人资料中留下正确的家庭电话号码,以便活动负责人能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4.凡符合第一条规定之队员,原则上不建议参加晚上19:00以后的正式活动,如需参加,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5.如有队员拒不履行上述规定,经劝说无效,现场负责人应立即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告知情况,并可考虑将其从服务队除名。
6.以上规定在正式活动中必须被执行,如果是非正式的聚餐娱乐等活动则由发起人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理,但服务队不负任何责任。
上海市金山区红十字志愿者宣传服务 200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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